F-環宇: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於股東會通過合併案及合理評估取 得各國主管機關就合併案同意及核准之可能性後,依本公司轉換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辦理轉換公司債全數贖回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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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5/05 2.公司名稱:英屬蓋曼群島商環宇通訊半導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2015年5月13日、2015年5月14日分別發行中華民國境內 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及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分稱 「環宇一公司債」、「環宇二公司債」,合稱「本公司轉換公司債」)。 (二)依環宇一公司債及環宇二公司債各別的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環宇一公司債及環宇二公司債分別自其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 (2015年6月14日、2015年6月15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 (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4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環宇一公司債及環宇二公司債之各自轉換價格達 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依本公司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所訂之方式通知債券持有人,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 之全部債券。(三)本公司與三安集團於2016年3月31日簽署合併契約及計畫 (下稱「合併案」),並預計於2016年6月3日股東常會提出合併案,呈請股東議決。 為進行合併案,本公司擬於股東會通過合併案及符合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下所定的強制贖回條件(即前述(二)所述條件)時,辦理本公司轉換 公司債的全數贖回。(四)基此,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於股東會通過合併案及符合 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下所定的強制贖回條件時,辦理本公司轉換 公司債的全數贖回;及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於股東會通過合併案及合理評估取得 各國相關主管機關就合併案同意及核准之可能性後,依環宇一公司債及環宇二 公司債的個別發行及轉換辦法全權決定及辦理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收回 基準日、通知書寄發日期及收回價款發放日期等,並全權辦理終止本公司轉換 公司債贖回暨終止櫃檯買賣等事宜。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待上開條件成就且本公司董事長依董事會授權辦理本公司 轉換公司債贖回時,將另行依法公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收回基準日、 通知書寄發日期及收回價款發放日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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