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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上限12,5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以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為準。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3)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4)參考價格以105年5月10日董事會前5個營業日平均價格計算, 參考價格為新台幣13.08元,私募價格暫訂為新台幣10.47元, 惟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 上述定價方式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司目前狀況、 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應屬合理。 (5)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價方法,致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 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 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及投資新事業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除礙於時效, 亦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再者,考量降低籌資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並授權董事會辦理,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 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 (2)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 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 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股票,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 一年內分5次,每次各為2,500仟股辦理之。 (2)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 除私募訂價成數外,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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