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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5/19 2.發生緣由:本公司105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業於105年5月18日截止,尚有部分原 股東及員工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 3.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266第三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公告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5年 6月20日止,為催繳期間。尚未繳納股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至全省各銀行匯款, 逾期未繳納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2)匯款明細如下: A.匯款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新竹分行 B.匯款帳號:1021-10-000892-1 C.戶 名:奇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D.匯款人請務必填寫股東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並將匯款證明保留。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 貴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奇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電話:(03)5166311轉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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