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譜戰 台灣大將上訴 消費者權益不受影響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6-05-23 16:12
針對與遠傳(4904-TW)訴訟案法院宣判結果,台灣大(3045-TW)今(23)日聲明指出,遠傳主張台灣大違約使用C1及C4頻段,且要求10.058億元損害賠償之議,感謝法官予以駁回;台灣大強調,將向法院提出上訴,消費者C1及C4頻段使用權益不受影響。
台灣大重申,C1頻段的取得及C4頻段供2G使用,都是經NCC核准合法使用,法官雖宣判台灣大不得使用C1及C4頻段並申請繳回C4,同時也准許雙方可供擔保及反擔保。
台灣大強調,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將向法院提出上訴,消費者C1及C4頻段使用權益不受影響。
遠傳在2015年7月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台灣大立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C4頻段),並在NCC為前項核准前禁止使用上行1715.1-1721.3MHz,下行1810.1-1816.3MHz(C1頻段),另在訴訟中追加請求損害賠償及禁止台灣大對C4頻段為任何使用。
遠傳表示,台北地院在今年5月23日宣示判決,命台灣大應立即向NCC申請繳回C4頻段;禁止台灣大對C4頻段為任何之使用;於NCC核准台灣大繳回C4前,不得使用C1頻段。
另外,原告得供擔保3億2063萬元後為假執行,被告得供擔保9億6191萬3313元後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遠傳與台灣大各負擔二分之一;其他聲明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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