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通報批評中新融澤等三家機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24 17:50
和訊股票(微信ID:istocknews)消息 深交所24日晚間公告:對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重慶中新融鑫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附公告全文:
關於對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重慶中新融鑫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住所:重慶市渝北區龍興鎮迎龍大道19號;
西藏中新睿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拉薩市金珠西路158號世通陽光新城2幢3單元6樓2號1-3室;
重慶中新融鑫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住所:重慶市江北區復盛鎮正街(政府大樓)4-11。
經查明,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中新融澤」)、西藏中新睿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中新睿銀」)、重慶中新融鑫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中新融鑫」)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6日,中新睿銀、中新融鑫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方式累計增持安徽荃銀高科(300087,股吧)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荃銀高科」)股份27,590,628股,占荃銀高科總股本的8.71%。在買入荃銀高科股份達到5%時,中新融澤、中新睿銀、中新融鑫作為一致行動人沒有及時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本所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沒有停止買入荃銀高科股份,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中新融澤、中新睿銀、中新融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的規定。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6.2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重慶中新融鑫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重慶中新融鑫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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