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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市管理細則發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27 19:52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央行上海總部27日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顯示,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根據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布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備案實施細則,填寫投資備案表並通過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提交至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完成後,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結算代理人即可按規定辦理相關開戶、聯網手續。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不需重新備案,原獲批額度自動過渡為該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擬投資規模。為保證境外機構信息的完整性,境外機構投資者如需變更相關信息,需及時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相應材料。


外匯局發布的規范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管理通知顯示,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相關登記信息,到銀行直接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匯或購匯手續,不需要到外匯局進行核准或審批;要求資金匯出入幣種基本一致。投資者匯出資金中本外幣比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此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制定了《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市場聯網和開戶操作指引》。

哪些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向客戶發行的投資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根據相關規定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沒有投資額度限制。在備案時,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根據自身情況真實、准確地填報擬投資規模等信息。

投資收益是否可在境內兌換為外幣後匯出?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匯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資金如需匯出,可以人民幣匯出,也可在境內兌換為外幣後匯出,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資金的匯入匯出以及購匯、結匯等操作流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明確資金匯兌管理 加強事中事後監測

央行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資金匯出入不設限制,但投資者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央行將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行為和跨境人民幣資金大額異常流動的日常監測,督促結算代理人認真履行真實性審核和信息報送義務。

可以開展哪些類型的交易?

各類境外機構投資者現階段均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現券交易,並可基於套期保值需求開展債券借貸、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及利率互換等交易。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參加行還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未來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允許其他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QFII/RQFII仍應遵守現行的有關規定

以QFII和RQFII身份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完成備案、開戶等手續後即可開展投資,投資額度、比例、匯兌等相關行為仍應遵守現行QFII/RQFII的有關規定。

今年2月24日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鼓勵境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此類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沒有額度限制。對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附:

1、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3、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市場聯網和開戶操作指引

4、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答記者問

5、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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