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5/30 2.公司名稱: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負責人林榮德先生,對於他人之契約擔任保證人,就該契約所生 之債務負有連帶保證之責任。該案經債權人利得國際開發(股)公司向中華民國仲裁 協會提出仲裁,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176,079千元及仲裁費、執行費等,全案經仲 裁庭判斷應予賠償。債權人聲請就林榮德先生之相關財產,開始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發出命令,執行扣押林榮德先生在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禁止其處 分。 地方法院發出命令,執行查封林榮德先生名下位於造橋鄉牛欄湖段共8筆地號之土 地(面積26,091平方公尺),限制其登記。該土地係由本公司於104年間購入以作為 生產之用,礙於法令之限制,訂定借名委託契約並經公證,借名登記於林榮德先生 之名下。 6.因應措施: (1)前揭土地屬於本公司所有,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將與律師討論,依據強制執 行法第15條之規定,儘速就該執行命令提起異議之訴。 (2)據林榮德先生告知,為免影響公司之財務與業務,將更積極與債權人進行協商, 儘快解決紛爭。 (3)本公司密切注意後續發展之情形,於必要時進行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當事人所涉案件並非關於執行公司業務之個人涉訟情事,並 未對本公司營運及業務運作造成任何影響。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