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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張清櫆董事、董自立董事、張樑獨立董事、 林秀玲獨立董事、吳志偉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表決後(含電子投票)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董自立/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台霖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監察人 ;加恒(上海)置業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台霖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 號1201室;加恒(上海)置業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鎮豐翔路3168號三層328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台霖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企業管理諮詢、 投資諮詢、國際經濟信息諮詢、貿易信息諮詢、科技投資信息諮詢。 加恒(上海)置業有限公司/在芳林路及豐翔路從事商業物業租賃、物業管理及相關 配套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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