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材:更正表決權數:股東常會核准解除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1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關欣
董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錦坤
獨立董事:王文宇
獨立董事:謝徽榮
獨立董事:溫王褱岸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第八屆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41,105,272權,
贊成權數124,368,424權,占總權數88.14%,決議: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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