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違約潮可以倒逼市場建立債券違約救濟機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17 09:00
過去,中國的債券融資,主要建立在政府信用基礎上。除極少數個別的情況,債券總會進行剛性兌付。這樣,也導致人們的信用風險不強,債券的投資者保護和基礎制度也嚴重不足。監控機構主要所想的,就是發展、發展、再發展,以及和其他監管部門爭奪「地盤」,以取得業績。
違約潮的發生,一個好處是,可以讓監管部門意識到,債券是要還的,還有違約的問題。這與股票不同,股票不用還,沒有兌付期。從此角度看,可以倒逼相關部門建立債券違約的救濟機制,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利。
以銀行間債券市場為例,其思路比較側重於債券市場的發展,但對投資者保護基本制度建設的認識程度不夠。可以說,在債券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促進發展應該是主旋律,但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應該注意建立相應的制度,來切實保護債券投資人——— 因為如果沒有人在債券市場投資,債券市場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
銀行間債券市場在債券違約救濟方面的最大問題是,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沒有引進債券受托人制度。而交易所市場的公司債券發展就比較規范。在其發布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引進英美法的信托原理,建立了債券受托人制度。這個債券受托人,通常由承銷商擔任。
如果說債券持有人大會是股東會的話,那麼債券受托人就是董事會。如果沒有引進債券受托人制度,債券投資人作為小股東缺少董事會保護其利益。在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發生違約後,交易商協會就自己出現協商,沒有積極發揮作為受托人的承銷商的作用。如果說在債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違約較少的情況下,這種方法是可行的情況下,那麼,在較大規模違約的情況下,得通過發展債券受托人的作用,通過市場化和法治化的方式解決。
所以,銀行債券市場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債券受托人制度,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到處查評級公司的高評級問題。
在實際操作中,主承銷商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實際上起了債券受托人的作用。東北特鋼的違約中,主承銷商表示,要求東北特鋼強化信息披露,做到應披盡披,不得瞞報。同時,該公告中還披露,主承銷商多次拜訪有關部門爭取支持,主動協調制定償債方案,但因為其不是債券受托人,名不正,言不順,所以屢屢受挫。
之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要着力點,放在引進引發2008年金融危機的金融產品信用違約互換產品(CDS)上。但值得注意的是,信用違約互換產品只是會轉移風險,而並不會消除和化解風險,也不會對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應該做的,除了建立債券受托人制度外,還要制訂規則,加強平常的債券違約事件披露、在債券文件中切實加強投資保護的條款、在破產程序中切實保護投資人,不僅僅是銀行。銀行在此類事實中反應比較靈敏,而普通投資就比較遲鈍。
在債券違約救濟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間債券發行的公開債務融資工具盡管有相對融資成本最低的優點,但劣勢也表現出來。由於相對債權人保護最弱勢,面臨債券救濟措施的重建問題。
今年,煤炭、鋼鐵等在銀行間市場融資的國企,將迎來償還高峰。如果不健全債券投資者的違約救濟機制,引發發行人和承銷商(尤其是既給發行人放貸款又給發行人承銷債券的銀行類承銷商)的道德風險,就會影響整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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