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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股王安碩信息被處罰 律師稱涉嫌誤導性陳述可索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17 10:10


2016年6月14日晚,上海安碩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安碩信息(300380,股吧),代碼:300380)發布關於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安碩信息涉嫌誤導性陳述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安碩 信息作出行政處罰。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間,安碩信息董事長高鳴、董事會秘書曹豐與某證券機構分析師接觸達成默契,決定通過信息披露、投資者調研、路演等多種形式持續、廣泛、有針對性地宣傳安碩信息開展互聯網金融相關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間,公司在多次與投資者進行業務交流的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與公司現實狀況不符,存在不准確、不完整情形。該涉案信息為公司對前景的描繪和設想,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未來可實現性極小,具有較大誤導性。具體為:


(一)、安碩信息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不符合現實狀況。

1、安碩信息業務收入均為傳統軟件等業務收入,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收入 極小。 2、安碩信息宣傳的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商業運營能力有限。

(二)、安碩信息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缺乏未來實現的基礎。 1、發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決策隨意。 2、發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金計劃不充分。 3、發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可行性研究不足。

(三)、安碩信息宣傳披露互聯網相關業務信息具有片面性。 1、安碩信息選擇性披露利好消息,規避不利信息。 2、混淆互聯網金融業務和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概念。

證監會認為,安碩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來經營信息時,不完整、不准確, 不夠謹慎、客觀,將重大不確定性信息當作確定性信息對外披露,涉嫌違反了上 述規定,構成《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誤導性陳述違法行為;高鳴、 曹豐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 法》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1、對安碩信息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60 萬元。 2、對高鳴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30 萬元。3、對曹豐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20 萬元。

歷史交易顯示:2014年4月30日安碩信息收盤價28.3元,此後股價持續上漲,2015年5月8日收盤價400.62元,成為滬、深兩市歷史上第一只400元股,2015年5月13日最高成交價474元,此後股價一路下滑,2015年5月22日每十股轉增十股派息2元,截至2016年6月15日收盤價47.19元。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安碩信息股票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托,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厲健律師表示,誤導性陳述屬於典型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之一,安碩信息信批違法期間股價暴漲十余倍,證監會擬對安碩信息處以頂格罰金60萬元,充分表明其違法行為極其嚴重。即將到來的行政處罰不足以有效懲戒安碩信息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相比之下,權益受損投資者依法起訴索賠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索賠條件擬定為: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間曾買入安碩信息股票(代碼:300380),並在2015年8月17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兩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股東卡復印件或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安碩信息打印到現在或全部賣掉之日)、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

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初步索賠條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資者進行登記,一旦證監會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代理投資者向法院起訴。

友情提示: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咨詢電話: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號7L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

咨詢電話:13958118283 地址:杭州萬塘路18號A501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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