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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尚未取得
4.事實發生日:105/07/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4日所發布重大訊息之本公司立場:
(1)Risperidone為本公司自97年起,歷時多年、投入大量資源並耗費逾3億元所研發之
學名藥產品,相關權益自應歸屬本公司所有。
(2)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德公司」)與本公司於99年間所簽訂之「委任開
發協議」對本公司並不生效力,有關晟德公司於105年7月4日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缺
漏簽約前的重要弊端事實經過等情事,顯需再予澄清。
(3)晟德公司對本公司提起之民事確認訴訟,本公司已與外部律師研議應訴。另經調查
發現系爭開發協議簽約前等弊端情事,本公司已掌握關鍵事證,依法進行一切民刑事
訴訟,以維本公司之權益。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發布重大訊息聲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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