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氣立: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7/07
2.公司名稱:台灣氣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07月23日臺證上一字第1041803304號函辦理。
6.因應措施:
承諾事項如下:
(一)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事
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最近3年度及申請(104)年度第1季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
2、面對同業競爭,公司因應措施暨短、中、長期發展策略。
(二)於上市掛牌後之連續三年內每年應至少(自辦或受邀參加)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
俾加強與投資人溝通及強化資訊公開。
(三)貴公司董事長家族之轉投資公司上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及富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維持經營權穩定,請其依承諾將其持有 貴公司股份
總額提交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執行情形如下:
(一)本公司均已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
定,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上市審議委員會要求之補充揭露事項,
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完成。
(二)本公司已於105年06月03日受邀參加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
(三)前開股東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要求,將其持有本公司之股票完成提交集中保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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