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毅:本公司辦理減資致債權人公告-修正提出異議期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08 09:40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7/08
2.公司名稱: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業於105/06/13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實收資本
新台幣767,559,96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76,755,996股,現金減資
比率30%;減少資本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776,277,200元,每股
面額10元,發行股份總額為177,627,720股。
(二)減資基準日及相關細節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三)本公司原於105年6月1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公告,原公告債權人
提出異議期限為105年7月15日止,配合105年7月8日於報紙刊登公告,
於今日重新辦理公告並修正提出異議期限。
(四)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決議有異議者,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十一日內
(105/07/08~105/08/09)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
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2段470巷26號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債權人提出異議後,若轉讓債權,
則喪失異議權,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併此告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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