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業經105年6月1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4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案,依權利分派基準日股東名簿持有股份比例,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25元。 二、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訂定105年7月16日為分派現金除息基準日。 三、現金股利自105年8月5日起開始發放,以支票或匯款方式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為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現金股利總額在新台幣50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 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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