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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展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0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5/05/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董事會決議修訂10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0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正後條文如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法定盈餘公積或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已買

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

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

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訂定: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或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註

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

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包括盈餘及公積)時,

其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每股時價之訂定,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現金減資時,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購價格=(調整前認

購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五)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認購外,得依本

辦法第五條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行使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

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請求之認

股權利。

(三)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新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於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公司登

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

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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