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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回應:史上最嚴銀行理財監管尚未書面征求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6 09:47


近日有關銀監會監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被傳得沸沸揚揚,雖然有媒體報道該文已經下發至銀行,但是在近日銀行業協會召開的會議上,光大銀行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潘東明確表示,該文尚未在業內進行書面征求意見。

而銀監會則表態,銀監會在對現行監管規定進行系統性梳理整合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正在研究制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旨在促進理財業務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有效防范風險。


銀監會表示,辦法目前處於內部研究論證和征求意見階段。下一步,銀監會將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做進一步修訂完善,並按照相關程序進一步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各方意見修改完善後適時發布。

解析銀行監管思路

潘東表示,雖然市場傳得很熱鬧,但是銀監會目前仍未在行業內下發書面的征求意見稿,而按照以往情況,銀監會一定是在行業內得到充分反饋,在研究中完善管理辦法,之後才會進行公布。

銀監會則回應,銀監會在對現行監管規定進行系統性梳理整合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正在研究制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根據網傳的《征求意見稿》,新規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禁止發行分級產品;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並作出槓杆控制,要求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40%。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50%計提;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使用後低於理財產品余額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

對此,潘東認為,無論出台哪個版本的新規,但都一定是圍繞行業內的三個問題,一是嚴格規范監管,二是打破剛性兌付,三是在市場間建立統一的監管思路。從市場傳聞的版本不難看出,其中有基金監管框架的延續。

而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潘東表示,光大銀行的轉型思路一直都很明確,一方面理財產品從預期收益型向凈值型產品轉型,另一方面是從單純理財向資管方向轉型。“而對於行業而言,現在的實際情況就是錢多而無風險或者低風險的資產少,因此要求銀行一定要降低投資人對於理財收益的心理預期”。

銀行理財處於轉型期

普益標准監測數據顯示,2016年上半年,402家銀行共發行了54140款理財產品,其中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達44429款,發行銀行數同比增加77款,增幅達23.69%,個人理財產品發行量同比上升5957款,增幅達15.48%。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上半年,全國性銀行封閉式預期收益型理財產品發行量占比大幅下滑,開放式預期收益型產品正在不斷增加。上半年,存續的開放式預期收益型理財產品共676款,其中收益率披露較為完整的產品有461款。

收益方面,半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均在3.5%以上,股份制銀行平均收益率最高達到4.09%,大型銀行平均收益率相對較低也達到3.68%。

事實上,銀行理財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型也是大勢所趨,從2016年銀行理財市場來看,資產荒的現象十分嚴重,傳統非結構性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也一路走低。據中金固定收益研報顯示,2016年上半年如果債市收益率繼續下行,非標集中到期,委外收益難超預期,則預計理財收益率將繼續明顯下行。

潘東也表示,在未來,理財產品的投資端去槓杆去通道是一定的,對於收益也會產生影響。潘東透露,在光大銀行的實際操作中,雖然銀監會對於非標資產比例有35%的上限,但是實際上,這部分業務占比不到15%。

產品收益下行,為了保持市場份額,各家銀行在產品創新上也不斷推陳出新,越來越貼近民生。近日,浦發銀行推出了行內個人理財份額可轉讓,買了理財產品後急需用錢,只要去網點轉讓成功就能獲得資金。

據浦發銀行工作人員介紹,過去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只能等到期才能獲得本金和收益。不過推出可轉讓服務後,客戶購買了該行的理財產品,其間突然急需資金,可以自己找下家或者委托銀行找下家進行轉讓。不過,銀行方只為客戶提供轉讓平台這一服務,不參與價格指導,因此轉讓價格是由轉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的。不過,銀行方面會收取手續費。如果是客戶自己找的下家,銀行收取手續費50元/筆;如果是委托銀行找下家,銀行則收取轉讓金額的0.1%。

除此之外,部分銀行為解決理財產品的流動性問題,還推出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業務,即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在某家銀行銷售的本外幣理財產品受益權設置質押,從該行取得人民幣貸款。(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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