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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推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制 重大決策疏失終身追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24 11:38


MoneyDJ 新聞 2016-08-24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大陸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意見》,擬透過制度安排防範國有資產流失,其中明確了九大方面、54 種需要追責的情形;並要求在 2017 年底前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 2020 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根據意見,大陸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且值得注意的是,意見中明確提出「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意味著無論是否已離開企業,相關責任人都要承擔應有的責任。

追責範圍包括九方面情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併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其中,在投資併購方面可被追責的情形包括未按規定展開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併購價款等。

在責任追究處理上,意見中明定了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五種方式,這幾種處理方式可單獨使用,亦可合併使用。其中,扣減薪酬包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回收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此外,若被處以「禁入限制」的處分,則相關責任人五年內直至終身將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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