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豐控股原獨董常清等勤勉盡責未被證明 行政復議維持原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2 11:10
常清曾任國家體改委期貨市場研究工作小組秘書長
和訊股票消息 中國證監會近日披露常清、丁強、邵九林三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申請人常清、丁強、邵九林不服被申請人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號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證監會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號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
被申請人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盛世達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宮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漢冶萍實業有限公司為榮豐控股(000668,股吧)集團有限公司關聯方。2012年1月、2013年6月,榮豐控股與前述關聯方之間存在3筆大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未及時披露。榮豐控股2012、2013年相關定期報告,也僅披露了上述資金往來涉及的合同形式。榮豐控股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獨立董事常清、丁強、邵九林是榮豐控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申請人常清、丁強、邵九林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主要理由為:1.榮豐控股並未將與關聯方之間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申請人並不知情。2.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連審計機構都未能查出,被申請人卻要求獨立董事承擔責任,不切實際。3.被申請人認定獨立董事應當知悉、檢查、監督上市公司日常工作,發現虛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缺乏法律依據,超出了獨立董事職權范圍。4.申請人在任職榮豐控股獨立董事期間,勤勉盡責,對董事會審議文件認真核查,曾於2012年對榮豐控股信托借款信息披露事項提出審查意見,要求修改融資成本數額,推動上市公司真實准確披露信息。
上海證監局答復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常清、丁強、邵九林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適當,主要理由為:1.《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未認定申請人對榮豐控股與關聯方之間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知情。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不了解情況」不能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情形認定。2.《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等法律、規章關於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保證責任有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了董事在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調查獲取材料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申請人關於要求獨立董事知悉、檢查、監督上市公司日常工作、發現虛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超出獨立董事職責范圍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3.申請人提出的榮豐控股2012年信托借款信息披露事項,並非《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能證明申請人已勤勉盡責。
證監會認為,榮豐控股未披露與關聯方之間大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同時在相關定期報告中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等有關規定,申請人作為榮豐控股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項負有嚴格的法定保證責任。本案中,榮豐控股及子公司以履行合同名義向關聯方劃轉大額資金,未提交董事會審議,也未進行臨時披露,但在榮豐控股2012、2013年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了上述資金往來涉及的合同情況。申請人作為獨立董事,在審議榮豐控股相關定期報告時理應關注存在大額合同交易未提交董事會審議、亦未及時披露的事實,進而向上市公司提出問題或表達異議,以推動上市公司真實完整披露信息。但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對上述事項給予了充分關注,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未勤勉盡責,屬於榮豐控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無不當。不了解、不知悉有關情況、僅對提交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不構成不履行職責的理由。申請人主張對榮豐控股信托借款信息披露事項履行了監督核查職責,與本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並無直接關聯,不能證明申請人已勤勉盡責。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證監會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號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
證監會表示,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開信息顯示,常清1957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經濟管理學博士。歷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時任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兼任北京工商大學教授、財政部財科所研究生院研究員、中國期貨業協會專家顧問委員會主任。
丁強1972年2月出生,浙江省臨海市人,法律碩士。歷任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浙江公司項目經理,北京勤益科技投資公司總經理,中國火炬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北京國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業務發展部總經理,時任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信托部副總經理。
邵九林1963年10月出生,湖北武漢人,中共黨員,本科生學歷,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歷任大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時任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行政復議申請人如下:
常清,身份證號:1101XXXXXXXXXX3410,男,1957年8月出生,時任榮豐控股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區。
丁強,身份證號:3326XXXXXXXXXX0417,男,1972年2月出生,時任榮豐控股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邵九林,身份證號:4201XXXXXXXXXX0019,男,1963年10月出生,時任榮豐控股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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