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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荃:公告本公司10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4 15:01


第七條 第9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9/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莊正岳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4/09/24~105/06/19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

無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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