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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滔炒股無獲利 減為5月定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3 14:34


股市炒手張滔被控在十五年前炒作「台開」股票,違約交割新台幣三千四百萬多元,被高院更二審認定違反證交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張滔提起上訴後,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五個月定讞。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台開股價曾從每股二十多崩跌到二、三元,張滔跟另一位股市炒手看準有炒作套利的空間,涉嫌自民國89年11月到90年6月間,籌資組成買賣台開股票集團,連續以「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委託方式,在集中市場買進、賣出,企圖影響股價、製造台開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並以高買低賣手法在短短七個月間,讓台開股票漲幅高達百分之八十。張滔因為沒有履行交割義務,違約金額達3459萬多元,也讓台開股票成交量從四千多張萎縮到四百張,嚴重影響市場秩序。

張滔一審時被判刑兩年兩個月,高院則認為,張滔多次因炒股被判刑,仍不知悔改一再犯案,造成市場虛偽不安與投資人損害,犯後仍飾詞狡辯,考量張滔這次並沒有因此獲利,更二審依照證交法判刑十個月,減刑後為五個月,案件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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