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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員
1.1 審計委員會須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須由董事局委任,并可由董事局全權酌情罷免。
1.2 成員須全部由非執行董事組成,當中過半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最少有一名具備合適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1.3 審計委員會之主席須由董事局委任,并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1.4 本公司現有核數公司前合夥人於以下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一年期間內,不得出任審計委員會成員:(a)終止為該公司合夥人之日;或 (b)不再於該公司擁有任何財務利益之日。
2. 秘書
2.1 審計委員會之秘書由公司秘書擔任。
2.2 審計委員會可不時委任其他任何具備合適資格及經驗之人士為審計委員會之秘書。
3. 會議
3.1 審計委員會每年最少須舉行兩次會議。本公司之外聘核數師如認為有需要,可要求舉行會議。
3.2 任何會議之通知最少須於該會議舉行前 14天發出,除非全體成員一致豁免該通知。不論發出通知期限之長短,成員出席會議將被視為該成員豁免所需之通知期。倘續會於少於 14天內舉行,則無須發出任何續會通知。
3.3 會議主席由審計委員會之主席擔任。倘審計委員會之主席缺席會議,則其他出席之成員應從彼等推選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主持會議。
3.4 審計委員會會議所需之法定人數為任何兩名成員,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5 會議可由成員親身出席、透過電話或視像會議之方式舉行。成員可透過會議電話或類似通訊設備(所有參與會議之人士均能夠透過該設備聆聽對方)參與會議。
3.6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案須以過半數票數通過。祗有審計委員會之成員才有權於會議上投票。
3.7 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書面簽署之決議案,其效力及作用與決議案於正式召開及舉行之審計委員會會議上通過無異。
3.8 會議紀錄及書面決議案由審計委員會之秘書存檔。會議紀錄之初稿及最終定稿須於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送交全體成員,以分別供彼等審批及作記錄之用。會議紀錄及書面決議案須公開予董事查閱。
4. 出席會議
4.1 本公司之外聘核數師代表與審計委員會每年最少將舉行一次并無任何執行董事(獲審計委員會邀請者除外)出席之會議。
4.2 在審計委員會之邀請下,下列人士可出席會議:
(i) 內部審計主管或(如其缺席)內部審計之代表;
(ii) 集團董事總經理及集團財務董事(或擔任同職位之人士);
(iii) 其他董事局成員;及
(iv) 外聘核數師代表。
5. 股東周年大會
5.1 審計委員會之主席或(如其缺席)審計委員會之其他一名成員須出席本公司之股東周年大會,并回應股東就審計委員會之職務及責任作出之提問。
6. 責任、權力及酌情權
審計委員會之責任為透過檢討及監管本公司之財務匯報及內部監控制度,協助董事局履行其審計職責。審計委員會具有下列責任、權力及酌情權:
與本公司外聘核數師之關系
6.1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局提供建議、批準外聘核數師之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外聘核數師辭任或遭辭退之問題;
6.2 擔任本公司的主要代表,負責監督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關系;
6.3 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
6.4 按適用標準檢討及監察核數程序是否有效,并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外聘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范疇及有關之匯報責任;
6.5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并予以執行,就此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核數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之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核數公司之本土或國際業務之一部分之任何機構;
6.6 識別需要采取行動或改善之上述任何事項,并向董事局匯報及提供建議;
審閱本公司之財務資料
6.7 監察本公司之財務報表、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季度報告(如適用)之完整性,審閱其中所載有關財務匯報之任何重要判斷及在向董事局提交有關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作出審閱:
(a) 會計政策及實務之任何變更;
(b) 涉及重要判斷之地方;
(c) 因核數而出現之重大調整;
(d) 企業持續經營之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e)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f)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匯報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法律規定及任何適用規定;
6.8 就上文第 6.7項而言:
(a) 成員須與董事局及高級管理人員保持聯系,而審計委員會每年最少須與本公司之外聘核數師開會兩次;及
(b) 審計委員會須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須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并須適當考慮由本公司會計及財務匯報職員、監察主任(或擔任同一職位之人士)或外聘核數師提出之任何事項;監管本公司之財務匯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
6.9 檢討本公司之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6.10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并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之內部監控系統,討論的事項應包括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6.11 主動或應董事局之委派,考慮任何有關內部監控事宜之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之回應;
6.12 確保內部審計和外聘核數師之工作得到協調;并確保內部審計功能在本公司內有足夠資源運作,并且有適當之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
6.13 檢討本集團之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6.14 審閱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之《審核情況說明函件》、外聘核數師就會計紀錄、財務賬目或監控制度向管理層提出之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之回應;
6.15 確保董事局及時回應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之《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6.16 檢討本公司雇員可采用保密形式就有關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事宜可能發生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的安排,及確保已設定適當的安排,以就有關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
企業管治職能
6.17 制定及檢討本公司有關企業管治之政策及常規,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6.18 檢討及監察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
6.19 檢討及監察本公司有關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之政策及常規;
6.20 制定、檢討及監察適用於雇員及董事之操守守則及合規手冊(如有);
6.21 檢討本公司遵守企業管治常規守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之情況及於企業管治報告中作出之披露;向董事局匯報及其他事宜
6.22 考慮及執行董事局特定提交審計委員會處理之任何其他事項;及
6.23 就上述所有事宜向董事局匯報。
7. 匯報責任
7.1 審計委員會須於每次會議後向董事局匯報,除非是其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匯報(例如因監管規定而限制披露)。
8. 權限
8.1 審計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可查閱本公司之一切賬目、賬冊及紀錄。
8.2 審計委員會有權按履行其職責所需而要求本公司管理層就任何有關本公司、其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財政狀況之事項提供資料。
8.3 任何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可在適當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履行身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職責,費用概由本公司承擔。
8.4 審計委員會將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9. 刊登職權范圍書
9.1 職權范圍書分別於本公司網站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上登載。任何人士可要求索取職權范圍書副本,并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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