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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新股招股書失實誤導 二手股民有權索償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香港證監會決心整頓新股市場質素,除了加強規管上市保薦人,明年亦會諮詢市場,建議全面檢討「招股章程制度」。據了解,諮詢包括建議擴闊招股章程的「責任範圍」,不但要對新股股民 (一手市場) 負責,經由二手市場買賣的投資者,如受失實招股文件誤導,亦有權索償。

《星島日報》報導,根據現行《公司條例》,招股章程只須對「新股投資者」負責,意旨經由首次公開發售程序 (一手市場) 認購新股的投資者,如受失實招股文件誤導,可提申索,但在二手市場買入股份的投資者 (不論距離股份掛牌多久) ,均無權索償。打個極端比喻,甲在公開發售期間認購X公司股份,乙在 X 公司掛牌後 1 分鐘買入股份,乙已無權就 X 公司的失實招股章程提出索償。  


證監 2006 年曾就擴闊投資者保障範圍的建議諮詢公眾,惟後因市場反對而擱置。這次「舊事重提」,據悉因證監認為市場環境與早幾年已不同,加上海外市場沒有排除二手投資者向新股申索的權利,故本港也須檢討。

當年市場反對,因認為新股保薦人、包銷商與二手投資者沒有合約關係,看不到理由為何要讓二手投資者索償。再者,要求已上市新股賠償二手投資者,等於是要求所有公司股東對失實招股書負責,因賠償資金或要由上市公司支付,這對公司股東未必公平。

至於當年表態贊同證監擴闊投資者保障範圍的回應者,認為只要設定具體的申索限制,便可避免二手投資者濫用索償權利,例如限制申索者類別、申索範圍,以及申索時限等。

證監日後再次諮詢公眾時,會針對市場的關注提出建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引入保障二手投資者的條例,不見得可輕易被濫用,因新股上市後刊發業績和年報等新資料,已令原來招股章程須被投資者倚靠的程度大減。

有證券界人士認為,不少股民愛在股份上市後始在二手市場購入「半新股」,將他們拒諸索償門外其實不公平,因他們可能同樣是根據招股章程內容作投資決定,只是選擇在股份掛牌後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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