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醫療法 死亡證書加註中文病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05 12:08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份條文,增訂診斷書如果為病人申請保險理賠使用,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若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則由醫師另外加註。
(程平報導)
過去曾傳出有病人因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但由於診斷證明記載的死因為心肺衰竭,讓保了癌症險的死者家屬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因此立法院院會5號就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表示,這樣的修法是希望醫師在登著死亡症狀之外,也能加註導致死亡的病名,減少保險理賠糾紛。
立法院5號也同時三讀修正通過「藥師法」部份條文,將得應考藥師的資格從行政命令的位階,重新訂於藥師法中,明定自教育部認定的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或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在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藥師考試。
此外,立法院也同時三讀修正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明定藥物製造工廠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才可以製造,以配合我國申請加入「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同時,為加強源頭管理,草案授權衛生署得對進口藥物於邊境進行抽驗,以阻絕不合格藥物於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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