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本公司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寄來民事上訴狀一份,茲依規定揭露必要之訊息。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5-03 17:09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群聯電子(股)公司提起民事更一審上訴,主張本公司因未
履行軟體開發合約,致損害其利益,要求本公司賠償。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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