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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被市民”,4000萬補償主體受爭議
今年64歲的浙江湖州楊家埠鎮果木園村農婦肖春娣,最近一直忙著為她的土地補償款討要說法。
她所在的果木園村土地自從2005年被當地政府征用建設開發區后,在長達6年的時間里,未收到一分土地征用補償款,房屋也尚未安置。
在果木園村,和肖春娣有一樣遭遇的還有26名村民(果木園村全部村民共27名),但讓這些村民不解的是,祖祖輩輩居住在這里的村民會被政府否認為“村民”,被變成了非農業的城鎮居民,也正是這種村民身份的被“否定”,果木園村村民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不但土地補償款拿不到,還失去了做農民的權利,新農合、低價公墓都與我們無關。”一村民說。
而在去年3月,征用果木園村耕地的湖州市經濟開發區已經榮升為國家級開發區,但圍繞其征地背后卻存在眾多疑問。
被“忽悠”的果木園村
政府當初的承諾沒有兌現,僅部分村民得到安置,而土地征用款到現在也沒有給被征地的村民。
果木園村位于湖州城區西南15公里處,6年前,這里曾是一個富有的村莊,由于盛產桃子而遠近聞名。而如今,這里成了湖州經濟開發區幾個工廠所在地,昔日近千畝的村莊如今只剩下一個小山包,留下幾個村干部負責看管,種些桃樹。
果木園村原來是浙江省吳興縣弁南公社果木園大隊,撤縣變市后,為湖州市弁南鄉果木園村,后來又經過撤鄉并鎮后,現改為湖州市楊家埠鎮果木園村。
2005年湖州市經濟開發區開始動工建設,果木園村和周邊的其他兩個村都屬于土地征收范圍內。
據該村村民莫淦仁回憶說,2005年7月26日,他們收到楊家埠鎮政府下達的征地通知,拆遷時,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曾對村民許諾說:“你們快點搬,土地補償款鎮政府絕對不會虧待你們的,隔壁村怎么賠,你們也怎么賠,早點搬還有獎勵的。”
“但后來,政府當初的承諾卻沒有兌現,我們僅部分村民得到安置,而土地征用款到現在一分錢也沒有給。”莫淦仁說。
記者了解到,在征收土地中,果木園附近三天門、石水橋兩村的政策是每畝征收按4萬元計算;此外還對村民房屋評估,以房換房進行安置;失地農民發放基本生活保障,給付村民青苗補償每畝4000元,上述這些補償,加起來每人獲得5萬~8萬元,高者甚至10多萬元的土地補償款。除此之外,這些村還各留有100畝土地,作為村經濟發展之用。
相比于這上述兩個村莊,莫淦仁們所在的果木園村卻沒這么幸運,多位村民介紹,果木園村只為每人辦理了2.3萬元的失地農民保險,而青苗補償每畝只給300元~400元,此外,除了部分村民得到安置外,住集體房屋的村民至今尚未分房安置,而所有村民土地補償分文未得,除此之外,“未經我們同意直接把我們的戶籍變成了農轉非。”莫淦仁稱。
根據果木園村持有的《浙江省湖州市山林所有權證》顯示,果木園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土地面積有461.8畝,村里持有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顯示,基本農田有239畝,共計700.8畝,加上自留地和零星開墾面積等,總共有1000多畝土地,按照其他村的標準至少有4000萬元的補償款,但果木園村民到現在一分錢都沒有拿到。
“身份”爭議
更讓村民質疑的是,他們每人手中持有的反映村民基本信息的身份證、農村戶口簿等上面,清清楚楚地登記的都是果木園村。
2010年11月,在土地補償款無望的情況下,果木園村所有村民開始走上了維權之路。
他們先后找到楊家埠鎮政府、浙江湖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及湖州國土資源管理局,得到答復都千篇一律,“因為果木園是集體林場而不是行政村,土地所有權不歸村民所有,因此不能得到土地補償款”。
這種說法讓果木園村村民無法接受,祖孫三代長期居住在這里的村民不相信他們不是這塊土地的主人。
主管過果木園土地征用事宜的楊家埠鎮副鎮長王鳩忠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果木園土地從一開始就屬于集體所有,所有權歸楊家埠鎮政府,所以原果木園村村民無權獲得土地補償款。
楊家埠鎮上級單位湖州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徐惠榮給出的答復如出一轍,“原住在果木園土地上的村民承包的土地實際上是一個租賃的關系,是果木園村跟楊家埠鎮租賃的,這跟農民的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性質是不一樣的,果木園土地上居民只有耕作的權利,沒有經營的權利。”
而對于土地補償款,徐惠榮則稱,當時土地補償款一畝是4萬元,因為果木園的土地不屬于果木園村,所以這些土地補償款當時都給了果木園土地所有權人楊家埠鎮。
對此,果木園村的多數村民認為,如果土地所有權是楊家埠鎮,這等于是間接推翻了之前湖州市頒發給村民們的果木園的山林所有權證以及之前與政府簽訂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因為這些由政府頒發的文書上清楚地說明,這些耕地所有權歸果木園村所有。
據記者調查了解到,1984年、1985年果木園被列入湖州城區行政村規劃并上報浙江省民政廳以及民政部,1989年左右果木園村委還與村民簽訂家庭戶口田地經營承包合同,除此之外,1995年果木園村委會與當時的弁南鄉人民政府也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這些文本尚在村民手中。
更讓村民質疑的是,村民每人手中持有的反映村民基本信息的身份證、農村戶口簿等上面,清清楚楚地登記的都是果木園村。即使在2005年果木園村土地被征用后,由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給村民們的基本生活保障手冊中和農村合作醫療卡上也是把果木園當做行政村看待。
對此,徐惠榮給出的解釋是,過去行政規劃以及村民身份證、戶口簿等都將果木園作為一個村對待,這是由于過去政府管理不規范造成的。
由于“身份不明”,果木園村基層組織建設基本癱瘓。村民們反映,果木園村委會從來沒有選舉過,村長也是由原弁南鄉里直接下派的。
違規征地?
湖州經濟開發區在對果木園征地過程中應將基本農田征用一事上報國務院批準,批復應該下發給果木園村,但該村村民對此事并不知曉也未看到批復。
據了解,對于基本農田保護方面國家有嚴格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有關規章中都對基本農田保護作了規定。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27條規定,“在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在果木園村民們手中,記者看到一份當時果木園與弁南鄉政府簽訂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這是證明果木園是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最主要說明。”有業界律師如此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湖州經濟開發區在對果木園征地過程中應將基本農田征用一事上報國務院批準,批復應該下發給果木園村,但該村村民對此事并不知曉也未看到批復。
在村民維權過程中,湖州市國土局在答復村民的意見中曾表示,2005年果木園土地被征用前果木園的基本農田已經進行規劃修編了,所以無需再上報給國務院批準。但村民則質疑這是地方政府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變相征用基本農田。
而至于果木園基本農田在2005年土地被征用時,湖州有關部門又是按照什么法律文件規劃調整的?湖州市國土局農村統一征地辦公室楊主任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土地規劃調整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征地流程也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進行的。
記者在國土局回復村民的文件中找到一份“浙江省人民政府有關湖州市8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復”中涉及到楊家埠鎮的內容中并沒有提及基本農田調整的相關內容,批準的僅僅是征用后的土地利用情況,而那時,果木園及附近幾個被征用的村都已經不存在基本農田了。文件中要求“湖州市在實施規劃過程中必須堅持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保護面積不低于控制目標”。
記者注意到,文件還顯示,楊家埠鎮現在有土地規劃調整是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2月28日批準的,但是果木園征用時間是在2005年7月份。因此,村民們質疑,楊家埠鎮上報給浙江省國土局的土地規劃調整內容是在果木園土地被征用之前,因此村民們懷疑,果木園的土地征地湖州市有關部門并沒有如實上報給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單位。
由于“身份不明”,果木園土地被征收后6年來,村民生活苦不堪言。
如今,原果木園村民個個被分散安置到其他村,享受不到其他村失地農民的同等待遇。例如:無征兵通知,無老年活動場所安排,無辦公場所,無選舉權等等。而由于“身份問題”不明,失地的果木園村村民在土地拆遷后還遇到種種“不平等待遇”,比如楊家埠鎮給其他村失地農民安排的免費婦科檢查,果木園村民也無法享受;為其他失地農民安排的低價公墓群,果木園村民卻要以高價來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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