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就本公司董事長沈慶京向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紹儀及總經理林文仲提起加重毀謗及妨害信用等罪刑事自訴乙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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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沈慶京(自訴人)
被告: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紹儀及總經理林文仲
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1/04/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紹儀及總經理林文仲於4月2日下午十時二十分之東森
電視財經台之夢想家57號節目、4月3日下午二時證交所之證交所重訊說明會、4月6日
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所刊登廣告內容及過去言論對本公司董事長沈慶京所為不實指控
,沈慶京已於4月6日對郭紹儀及林文仲提起加重毀謗及妨害信用等罪刑事自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董事長已自行委請律師對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紹儀及總經理林文仲
提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名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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