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在利業務損失或好于預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多家國內銀行收到利比亞銀行保函延期要求,暫未答應延期
隨著部分利比亞銀行向中國相關銀行提出保函延期申請,近期利比亞局勢給中國企業和中國銀行帶來的潛在風險又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對此,早報記者采訪的多位銀行業、法律界以及國際貿易方面的專家指出,由于境外工程保函一般都是見索即付保函,因此對于銀行而言,只要受益人(利比亞公司)在保函有效期內提出要求,作為擔保人的國內銀行確實必須滿足,但利比亞事件涉及戰爭等不可抗力事件阻礙工程進展,合同是否有效還需法律判斷。
值得一提的是,多位接受早報記者采訪的專家都指出,由于此前已有伊拉克戰爭的先例,因此相信此次中國企業處理起來會更加有經驗,最終損失情況或好于伊拉克戰爭時的情況。
銀行需“見索即付”
中國商務部網站4月2日的信息顯示,已有2家利比亞銀行共向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提出11筆保函延期要求,總金額4.97億美元,涉及中土集團、中水電集團、葛洲壩集團、大連國際、北京建工、北京宏福、華豐公司等7家企業的8個項目。其中,利比亞撒哈拉銀行就7筆保函、利比亞共和國銀行就1筆保函提出“不延期即付款”的要求,其余3筆僅提出延期要求。上述11筆保函到期的延期要求中,保函到期日多集中在2011年4月、5月、7月和8月,最早的為3月25日。
據建設銀行發言人透露,此次涉及利比亞業務主要以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預付款和履約保函業務為主。
所謂保函是指,作為第三方的銀行為企業開立的書面信用擔保憑證,當申請企業未能按照協議履行義務時,擔保人代為履行賠付或退還資金責任。
簡單理解,如果中國企業在利比亞建設的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根據“履約保函”的相關條款,利比亞業主可按約定追究擔保銀行責任并索賠;而預付款保函則是指,利比亞業主在工程開工前會給中國企業5%-10%的工程預付款,一旦利比亞業主認為中國企業會出現違約等行為后便可向銀行提出返還該預付款的要求。
據招商銀行國際業務部人士介紹,一般而言銀行出具的工程保函分為兩種,一種為以司法從屬性為主,即依據保函申請人(即境內工程項目承包公司)和受益人(利比亞公司)合同約定來確定保函是否需履約;另一種則是見索即付保函,這種保函是獨立于合同的付款保證,即受益人可以在保函有效期內向擔保人(銀行)提出索賠要求,原則上銀行一般都必須履行。
這兩種保函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是先按照合同肅清責任,然后銀行再決定是否需要履約;后者是銀行先履約再按照合同裁定責任。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都要求銀行出具見索即付保函。”建設銀行上海分行國際部總經理黃向東表示,雖然保函也會約定一些觸發條款,但是這些條款的約定往往比較簡單,只是一些描述性的觸發條件,因此這也意味著,從理論上來講,銀行只要接到受益人的申請就必須履約,最后的損失只能由中國企業承擔,如果中國企業認為如此賠付與合同相悖,那么可以再根據合同追回款項。
至截稿時間,中行建行目前的表態均為:已確認收到來自利比亞銀行提出的保函延期要求,目前相關業務未出現實際損失,風險可控;商務部正在和國務院國資委、銀監會及最高人民法院配合,指導有關銀行妥善回應利比亞相關銀行的上述延期要求。
界定戰爭因素成關鍵
“國際官司打起來并非易事,一旦銀行先履約付款最后錢款往往很難追回。”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項目執行首席律師李傳印昨日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他又介紹,按照國際慣例,中國企業可以受益人利用中國的銀行開具的保函進行欺詐為由,請求法院裁定中國的銀行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這可以被簡單理解為中國企業和中國相關銀行規避損失的一條可行辦法。但他同時強調,此案的關鍵問題在于,在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前提下的保函訴求是否適用欺詐例外還需法律判斷,畢竟類似可以借鑒的國際案例并不多。
所謂欺詐例外原則,是指盡管信用證下的各項單據表面上嚴格符合保函的條件,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欺詐,則銀行有權拒付,受欺詐的買方也可以請求銀行不予付款或履約,或請求法院發出禁令阻止銀行對保函的付款或履約。
李傳印表示,履約保函的意義是防范承包方由于自己的原因、過錯、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發生的違約,但目前情況下,是利比亞發生戰爭、政變導致中國必須停工、撤回工程人員,或將導致工程延期,這是不可抗力。“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對方行使保函下的權利、尤其是要求付款是不合理的。”
不過李傳印也坦言,其實對方的保函延期要求則相對較為合理,畢竟工程延期相應的保函也應該隨著延期。
但是由于保函延期會增加國內申請企業的成本費用,企業往往不愿意妥協,此外,利比亞戰爭何時結束、因戰爭造成中方在利比亞已建工程的損壞、中方撤回人員成本由誰承擔等還需基于合同的約定,若合同尚無約定需雙方協商確定。
在廣和律師事務所涉外律師石懷方看來,目前這個案例,雙方應扣除戰爭耽誤的工期,在利比亞國內恢復和平局面后重新計算,補上這段時間。但假如戰爭損毀了原有工程,或者因此要重新準備人員、物資,這部分損失也應該算做不可抗力。
影響或少于伊拉克戰爭
其實各方真正關注的還是可能的損失情況。
國務院國資委此前曾透露,共有13家央企在利比亞的項目全部暫停,這些投資主要集中在基建、電信領域。中國商務部部長姚堅也曾表示,中國在利比亞承包的大型項目一共50個,涉及合同金額為188億美元(約1200億元人民幣)。
目前已經有中國中冶、中國建筑等四家大型央企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累計停工的合同金額已逾410億元。其中,中國鐵建未完成合同額為233.95億元。此外,葛洲壩、中國中冶和中國建筑的未完成項目分別為46.09億元、51.31億元和80億元。
對此,多位受訪人士均表示,相信有過以往的經驗,中國這次會通過協商或是必要的法律途徑最終形成好于伊拉克戰爭時的結果。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貿易研究室主任宋泓透露,當年伊拉克戰爭,也有類似中國企業承包工程因戰爭無法繼續,當年的損失基本都由中方自己承擔了。
另一位知情人士也透露,因伊拉克戰爭的確導致中國先期走出去的海外工程公司遭受了巨額損失,這筆賬款最終都是國家以財政掛賬的形式承擔。
還有一個好消息是,400多億元的未完成合同可能不會對這些大型央企的業績產生太大的負面影響。如中國建筑去年三季度的營業收入為2466.33億元,利比亞未完成的合同僅占收入的3%左右。
另外,目前這些公司的理賠已經啟動。葛洲壩3月21日公告稱,該公司收到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賠付的16232.55萬元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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