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09/292.捐贈原由:捐贈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協助緬甸水患受災區作為相關救災之經費。3.捐贈金額:新台幣987,500元整4.受贈對象: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利害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