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隆股份(002556)關于章程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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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隆股份(002556)關于章程的修訂
安徽輝隆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章程的修訂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運作,不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
行為,更好地保護廣大股東特別是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權益,促進公司
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要求,結合公司
實際,現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訂:
一、 原章程
第五條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廬江路 123 號。
郵政編碼:230061
修改為:
第五條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祁門路 1777 號。
郵政編碼:230022
二、原章程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修改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1)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
交易;
(2)不對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規定作任何修改。
三、 原章程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
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
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
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為: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
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
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 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
其所持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 50%。
四、 原章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
經審計凈資產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的 30%;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的 50%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人民幣;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修改為: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
經審計凈資產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的 30%;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的 50%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人民幣;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五、 原章程
第一百零四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
章程的有關規定履行職務。
修改為:
第一百零四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
章程的有關規定履行職務。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對不具備獨立董事資格或能力、未能
獨立履行職責、或未能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獨立董
事的質疑或罷免提議。
特此公告。
安徽輝隆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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