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光電: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新台幣壹拾萬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99/09/10
2.發生緣由:公司平鎮三廠之儀表中控室(面板標示為三廠二線系統)『其他後燃燒器
、觸媒焚化爐(A104、A105)』入口溫度235.3度C,出口溫度230.9度C,爐內燃燒溫
度358.1度C,輿其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取可證(許可證號:操證字第H392903,
頁次9/18)』所載內容之觸媒入口溫度操作值:350~450度C、觸媒出口溫度操作值350
~550度C、爐內燃燒溫度操作值400~700度C不符。
3.處理過程: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第1
項裁處。
4.預計可能損失: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生產設備與防污設備,改成專屬及一對一對應,將可有
效控制風量變化。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月10日繳交罰款。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