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央債、金融機構定存單 可為國銀授信擔保品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金管會今(29)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規定,將大陸地區中央政府債券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存單,納為合格擔保品,未來國銀可接受全球前1000大大陸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存單,辦理台幣授信。
金管會同時也表示,為控管銀行對於大陸地區曝險,金融機構因辦理本項業務而承受大陸地區的債券或定存單,餘額須計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的限額。
此外,就個別銀行的風險管理,金管會也要求銀行應訂定擔保品選擇及處分相關風險管理規範,並制訂以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定存單為台幣授信擔保品的比率。
金管會表示,自兩岸三項金融MOU、金融合作協議以及ECFA簽署後,兩岸經貿持續發展,金融往來也循序進入直接往來階段。
金管會強調,此次放寬以大陸地區中央政府債券及金融機構定存單,做為台幣授信擔保品,銀行將可提供客戶更有彈性的額度條件,有助於吸引外資及台商利用國銀作為資金調度中心,擴大業務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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