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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開發金:(更正)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31款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a15版)

2.報導日期:99/02/12

3.報導內容:開發金聲請假處分 確定駁回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針對台北地院裁准禁止金鼎證券以股權爭議為由剔除本公司表決權之假處分,最高

法院駁回本公司再審聲請,本公司因尚未接獲裁定,故無從就內容發表評論,但對

於最高法院之決定表達尊重。然而,最高法院從未認同金鼎證券6月30日股東會主席

「封存」本公司表決權之舉,為免外界過度解讀,特說明如下:

1.最高法院先前支持廢棄台北地院假處分裁定之主要理由,係認為定暫時狀態假處

分應以「繼續性法律關係」為要件;因最高法院於先前其他個案似曾採取不同立

場,本公司乃聲請再審,期以確認其見解。最高法院雖駁回本公司之再審聲請,

但毫無認同金鼎證券股東會主席「封存」本公司選舉票之意,亦未肯認其所宣讀

之董監當選名單之適法性,二者並無關聯性,並不因假處分裁定而有不同。

2.法院假處分裁定及執行命令尚有賴被處分人之遵守,始能發揮其維護法律秩序之目

的。可惜金鼎證券6月30日股東常會主席等個人於當日已對當時有效之法院命令棄

之不顧,此舉導致公司(金鼎證券)因此受罰確定在案,並另違反公司法及金鼎證

券股東會議事規則之相關規定,此亦為經濟部於去(98)年8月退回僭用金鼎證券名

義之人所提公司登記申請之首要理由,與假處分無關。對於因此所產生之爭議及未

合法當選之人竟主導公司經營之奇特現象,本公司已另向台北地方法院及主管機關

提起相關訴訟及訴願,目前仍在審理中。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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