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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2.事實發生日:104/01/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

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

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

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25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不服,

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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