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案,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除息基準日99年8月4日在案。二、依分派權利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0.3元。三、發放日期:99年8月20日四、股利發放:本公司將代扣除匯費後,撥入貴股東己提供金融機構之本人匯款戶;未提供本人帳戶,將依股東原留存之通訊地址,代扣除郵資25元後以開立抬頭,劃線並以禁止背書轉之支票掛號郵寄通訊處五、除將分函通知外,並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