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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窯街煤電集團董事長被判死緩

鉅亨網新聞中心


備受關注的原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人志及妻子解亞玲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昨日上午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人志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人志妻子解亞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李人志未當庭表態要上訴

昨日上午10時許,審判長宣布:“帶被告人李人志夫婦出庭。”法庭側門隨即被打開,李人志夫婦在法警帶領下表情平靜地步入法庭。審判長站立起,捧起已成文的判決書開始宣讀,判決書讀了大約20分鐘左右,期間李人志除了身體偶有晃動外并沒有任何反常。宣判完畢后,當審判長詢問李人志是否要上訴時,李人志沒有明確表態。

李人志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人志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先后單獨或通過其妻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00萬余元,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人志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同時,被告人李人志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中差額部分為913萬余元,差額巨大。被告人李人志不能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根據,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李人志的行為構成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解亞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李人志的近親屬,非法收受人民幣10萬元,應以李人志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解亞玲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人志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解亞玲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

公訴機關指控解亞玲系李人志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共犯,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查,被告人李人志不能說明具體來源的巨額財產應系李人志的非法所得。據李人志供述,此非法所得解亞玲并不知情。被告人解亞玲辯稱,這些財產均屬李人志所得。故無證據證實該巨額財產系李人志、解亞玲共同非法所得,故公訴機關關于解亞玲系李人志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共犯,解亞玲亦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解亞玲的辯護人關于解亞玲不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但被告人李人志受賄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歸案后和法庭審理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故對其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被告人解亞玲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其在共同受賄犯罪中的作用和情節,依法應當對其減輕處罰,并綜合考慮其坦白悔罪表現以及本案受賄贓款全部追回的情況,判處解亞玲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贓款和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對檢察機關已追繳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李人志的受賄贓款和非法所得共計折合人民幣1332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同時,繼續追繳被告人李人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尚未追繳的財產差額部分688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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