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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致:本公司上市承諾事項執行情形(至民國104年第三季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6 17:10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06

2.公司名稱: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28日臺證上字第0970034607號

函辦理。

一、本公司初次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諾事項如后:

1.目前所持有採權益法之直、間接長期股權投資,其股份移轉對公司業務經營產生

重大影響,承諾於上市掛牌後,若移轉或處分上揭股份,應依照公司法第185條

第1項規定,經董事會決議提出,報經股東會同意行之。

2.未來如調整集團接單政策,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並將上開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

3.目前並無與連接器同業有侵權訴訟之情事,如有前述情事,本公司將秉持資訊充

分揭露之原則,於公開說明書或公開資訊觀測站就財務業務影響數公佈。

二、本公司截至民國104年第三季為止,未有移轉或處分本公司採權益法之直、間接長

期股權投資;未有調整集團接單政策;無與連接器同業有侵權訴訟之情事。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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