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600817)再發公告爭辯股東大會合法性,大股東已起訴中夏旭波律所
鉅亨網新聞中心
*ST宏盛(600817.SH)“雙頭董事會”的爭斗再起波瀾。
在沉寂半個多月后,*ST宏盛于7月16日發布關于6月29日股東大會的進一步說明公告,對于當日原董事會成員離席后所召開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進行了披露。
但公告仍特別強調,以股東公告方式披露的此決議,只是為了讓廣大股民充分了解該公司客觀信息,但*ST宏盛不認同該公告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決議對本公司和董事會工作無任何約束力,公司董事會以及高管人員沒有因為部分股東召開并形成的“股東大會決議”發生變動。
另外,公告也同時公布了上海中夏旭波律師事務所(下稱“中夏旭波所”)、上海方韜律師事務所(下稱“方韜所”)、上海東方正義律師事務所(下稱“東方正義所”)關于該事件發表的法律意見書。其中,中夏旭波所律師單毅仁為*ST宏盛原股東大會的見證律師,方韜所律師黃業華受出席股東大會2/3股東委托,對原董事會成員離席后的股東大會進行見證,東方正義所受宏盛科技委托對6月29日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認定。
三律所就此發起針鋒相對的激烈爭辯。中夏旭波所單毅仁發表聲明稱,方韜所的法律意見書中所載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數、所持有的股份數、占公司股份總額數均與本所法律意見書中所載不同,完全有悖于單毅仁所見證之事實。中夏旭波所“法律意見書”載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34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49713459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8.619%。而方韜所則在法律意見書中表明,經中夏旭波律所和方韜所的驗證,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77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為40987855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1.84%。
東方正義所對此表示,兩份法律意見書出現明顯不一致,因此,該法律見證結果為不確定、不完整的狀態。并且,中夏旭波所與方韜所律師見證的實質上已不是同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大會”。中夏旭波所見證的由董事會召集的股東大會已經終止,并沒有形成任何決議。方韜所見證的是由部分股東作為召集人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這樣的律師見證股東大會方式至今尚無法律依據。
方韜所表示,經審查公布資料和會議影像資料,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ST宏盛大股東普明物流相關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對于東方正義所和中夏旭波所不尊重客觀事實所造成的侵權,普明物流方面已經向上海市司法局進行投訴,并就中夏旭波所律師單毅仁作為見證律師,不履行相關義務等情況,已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
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公告中,雙方并沒有提及任何關于*ST宏盛重組方案的內容。實際控制人之紛仍將繼續,公司重組前途依舊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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