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99/04/26
2.公司名稱: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有關媒體報導檢調單位於日前至本公司進行蒐證調查一事,據執行人員出示
之文件,應係與本公司受讓良澤公司股份及97年度良澤子公司虧損相關事項有關。
6.因應措施:針對檢調單位此次行動,本於尊重司法原則下,本公司於調查過程中主動配
合提供一切必要資料,並當場提出相關說明。因該事件係針對96年度及97年度事項予以
調查,故此次行動對本公司整體財務、業務營運並無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特就配合檢調單位蒐證調查一事說明如下:
一、本公司受讓及合併良澤公司案,係經內部審慎評估、董事會決議,並依金管會訂定
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
定等嚴格程序加以辦理。
二、相關受讓及合併良澤案,亦依法公告及取得會計師對換股比例、交易價格之合理
性出具意見書,並由證券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核准後才得以合法進行
,絕無異常交易等情形。
三、97年度合併前之良澤公司虧損部份,本公司已於97年度財務報表中全數打銷及提列
資產減損,且該等虧損業經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承認後,以本公司97年度帳上累積盈餘
及資本公積等彌補完畢。故該97年度虧損事項對本公司98年度及以後年度之財務報表並
無任何影響。本公司對良澤公司97年度虧損事項,均依法按時公告且恪守會計準則加以
處理,絕無不合常規或法令之情形。
本公司成立二十三年來,經營者戮力為股東創造最大利潤,公司所有財務業務及投資決
策一向恪遵法規,並經審慎評估、適法決議,且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特此
聲明尊重司法程序,並全力於檢調單位調查期間,提出適當說明,期能儘速查明真相,
以昭公義。如在檢調偵查期間,有企圖影響投資人信心、惡意中傷本公司及負責人信譽
之情形,本公司將委託律師依法追究,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