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熱點問答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23 10:28
問:什么是工傷保險?
答: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保險范圍內的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為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的勞動者的供養親屬提供遺屬撫恤等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問: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作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問:哪些情形屬于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問: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問:《工傷保險條例》適用哪些單位?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條例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1)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2)我國境內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財政部門制定。
問:工傷保險對企業有什么好處?
答:工傷保險對企業經營發展的主要作用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工傷保險保護了企業和雇主,尤其是資金不足的小企業。因為工傷保險具有互助互濟的特點,它統一籌措資金,分擔風險,所以對于企業和雇主,尤其是資金緊張的企業,當遇上一個重大的工傷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補償費時,由工傷保險機構在社會范圍內調劑基金進行支付,將彌補企業資金的不足,可以把工傷給企業和雇主帶來的風險降到最低。(2)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傷保險通過與改善勞動條件、安全教育、防病防傷宣傳、醫療康復等措施相結合,可以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減少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
問: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職工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單位和本人的參保情況。將單位的參保情況進行公示,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參保知情權;(3)申請認定工傷。工傷定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系家屬、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等;(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等,而職工個人是重要的申請主體;(5)檢舉報告,包括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檢舉控告;(6)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根據爭議性質的不同,職工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或者仲裁與民事訴訟,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問: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主要有以下權利:(1)用人單位參保后,在職工發生工傷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2)舉報和監督的權利;(3)對工傷認定受理或者工傷認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問: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什么?
答:《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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