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調整TDR科技事業上市條件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0-07-22 19:34
證交所今(22)日表示,為平衡衡國內外企業上市條件,對具規模、有潛力之外國科技事業,調整其臺灣存託憑證(TDR)上市條件,使更接軌國際。
證交所指出,國內及國外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出具係屬科技事業之明確意見書後,即可以科技事業身分申請上市,在現行規定下,國內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的公司其最近 1 年度淨值不可少於其股本的2/3,但國外科技事業申請第一上市,除須達到前述國內規定的條件外,尚須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營運的資金。
證交所表示,科技事業申請發行TDR者,考量國內外上市條件的衡平、參酌香港、新加坡等地交易所多元上市財務標準及法制、實務做法,予以調整與本國及外國第一上市條件相當,即刪除相對較嚴苛之「無累積虧損」規定,改以最近一年度淨值不少於股本的2/3,且須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營運的資金,且半數以上須來自主要營業活動,以此衡平國內外企業上市條件,並與國際接軌。
證交所強調,一直以來即致力推動國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提供投資人更多好的投資標的,但另一方面也須對申請上市的公司,針對其企業背景、營運團隊、財務業務表現、產業前景及產業地位等項均詳以瞭解,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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