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10款1.事實發生日:99/05/24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新銀行、合作金庫等十二家聯貸銀行團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四年之日止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三十六億元整四年期聯合授信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