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5月19日,期指滿月才3天,媒體就從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得有關期指“首張罰單”的最新信息: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中金所對涉嫌違規的客戶楊某采取了限制開倉兩周的措施。
不少投資者在對“首張罰單”感到新奇的同時表示支持,認為在期指交易日趨活躍、成交持倉屢創新高的今天,中金所針對在監控中發現的楊某涉嫌違規行為,果斷采取措施既有必要,也很及時,不僅對楊某本人起到了及時的提醒作用,而且對其他投資者也有著積極的警示教育意義。應該說,“首張罰單”的出發點在于規范期指市場秩序,促進期指有序運行,最終目的在于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這一點毋庸置疑。
但在看到“首張罰單”積極一面的同時,也不能忽略潛在的兩個問題。一是監控壓力進一步加大。“首張罰單”的線索來源于“監控中發現”。今后,隨著期指交易的更加活躍、參與人數的不斷增加,監控工作或面臨量大面廣等問題,并出現更加復雜的局面,“漏網之魚”就在所難免;二是執行壓力進一步增加。“首張罰單”開出后,一些投資者就表示了憂慮:一旦市場出現第二、第三例楊某這樣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還會不會象開具“首張罰單”那樣及時果斷地開具第二、第三張罰單?還有,“首張罰單”是在期指市場參與人數“總量不大”的情況下開出的,一旦參與人數大幅增加,違規行為持續高發時,如何應對“法不責眾”難題?我想,這些問題都是有關方面需要盡早予以考慮的。
我認為,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業務規則,鏟除滋生違規交易行為的土壤,從源頭上扼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等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促使整個市場的交易嚴格按照中金所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已成當務之急。重點需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要拓寬“發現途徑”。在現有條件下,將“監控”作為處罰的重要線索來源,可以也應當作為發現途徑的“選項”之一,但不能作為唯一“選項”。隨著電腦、網絡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在有關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監控的同時,勢必會有一些“反監控”的措施浮出水面,這對有關部門發現違規行為的監控方法、手段和措施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因此,有關部門除了繼續保持對不當交易行為的高壓態勢,及時在“監控中發現”外,應進一步拓寬“發現”的方式和途徑,多管齊下,解決“發現”難題。
二要加大處罰力度。“首張罰單”是中金所在“通過電話提醒、發送監管警示函以及約見客戶所在會員公司高管談話等措施,多次對這一客戶進行提醒,要求其規范交易行為,但上述交易行為仍反復發生”的情況下開具的,但作出的處罰僅僅是“對其采取了限制開倉兩周的措施”。兩周時間對于多數投資者來說,應該并不漫長。兩周過后,違規當事人依然可以毫無顧忌地重復類似的違規交易行為。因此,需在保持對不當交易行為高壓態勢的同時,對情節嚴重的客戶采取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如適當延長“限制開倉”的時間,使當事人付出的“時間代價”足以起到教育懲戒的作用;二是增加經濟處罰內容,讓違規當事人體驗不當交易必須付出的雙重代價。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處罰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