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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天然投資(1)公開發售不少於554,167,446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554,274,003股發售股份,基準為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股現有股份獲發一股發售股份及(2)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鉅亨網新聞中心

公開發售

本公司建議透過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股現有股份獲發一股發售股份,股款須於接納時繳足之基準,以每股發售股份0.07港元之價格,向合資格股東公開發售不少於554,167,446股發售股份(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未獲行使)及不多於554,274,003股發售股份(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獲悉數行使)之方式,集資約38,800,000港元(扣除開支前)。公開發售將不會向除外股東提呈。

公開發售僅向合資格股東提呈。為符合資格參與公開發售,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須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股份過戶登記處辦理登記。為厘定參與公開發售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公開發售之估計所得款項凈額(扣除開支後)將約為37,300,000港元。董事會擬將公開發售之有關所得款項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及商機出現時之投資資金。

買賣股份之風險警告

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務請注意,公開發售須待包銷協議成為無條件及包銷商并無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終止包銷協議後,方可作實。因此,公開發售未必進行。

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倘彼等對其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專業顧問。

股東務請注意,股份將由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二)開始按除權基準買賣,而盡管包銷協議之條件仍未達成,惟股份仍將進行買賣。於公開發售所有條件獲達成當日(預期為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前買賣股份之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將因此承擔公開發售未能成為無條件及可能不會進行之風險。擬買賣股份之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如對其狀況有任何疑問,務請諮詢其本身之專業顧問。

本公司將於可行情況下盡快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并向除外股東寄發海外函件及章程(僅供參照)。

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董事會建議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四)起將買賣股份之每手買賣單位由 4,000股更改為20,000股。

概不會因更改每手買賣單位而為現有股東發行新股票,故毋須作出任何安排將每手買賣單位4,000股之現有股票免費換領每手買賣單位20,000股之新股票。

公開發售

發行統計數據

公開發售基準: 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2)股現有股份獲發一(1)股發售股份,股款須於接納時繳足認購價: 每股發售股份0.07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1,108,344,892股股份

於記錄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1,108,34,892股股份(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未獲行使)或1,108,548,006股股份(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獲悉數行使)

發售股份數目: 不少於554,167,446股發售股份(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未獲行使)及不多於554,274,003股發售股份(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獲悉數行使)

發售股份之總面值: 不少於27,708,000港元及不多於27,714,000港元。

公開發售完成後之已發行股份數目: 不少於1,662,502,338股股份(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未獲行使)及不多於1,662,822,009股股份(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獲悉數行使)

除尚未行使購股權(購股權持有人可予行使以認購213,114股股份)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無任何衍生工具、其他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兌換或交換作股份之其他類似權利。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未獲行使,554,167,446股發售股份相當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0.0%及經發行554,167,446股發售股份而擴大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33.3%。

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獲悉數行使,554,274,003股發售股份相當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0.0%及經悉數行使購股權而發行新股份及554,274,003股發售股份而擴大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33.3%。

合資格股東

公開發售僅向合資格股東提呈。本公司將(i)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及(ii)向除外股東寄發海外函件連同章程(僅供參考)。為符合資格參與公開發售,股東須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

(i) 登記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及

(ii) 并非除外股東。

為於記錄日期登記成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最遲須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任何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送交股份過戶登記處辦理登記。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之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將向合資格股東作出認購發售股份之邀請不得轉讓。董事認為安排未繳股款之配額於聯交所買賣將令公開發售增添額外行政工作及成本,并不符合成本效益。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厘定參與公開發售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進行任何股份過戶登記。

認購價

發售股份之認購價為每股發售股份0.07港元,須於接納時繳足。認購價較:

(i) 於最後交易日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股份0.1680港元折讓約58.3%;

(ii) 理論除權價(根據於最後交易日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股份0.1680港元計算)每股股份約0.1353港元折讓約48.3%;

(iii) 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連續五個交易日之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0.1656港元折讓約57.7%;及

(iv) 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連續十個交易日之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0.1646港元折讓約57.5%。

認購價乃本公司與包銷商經公平磋商厘定,并參考(其中包括)股份現行市價。經計及每股股份之理論除權價後,為提高公開發售對合資格股東之吸引力,董事認為,認購價之建議折讓實屬適當。各合資格股東有權按其於本公司之現有股權比例,以相同價格認購發售股份。董事認為,認購價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發售股份之地位

發售股份於配發、繳足股款及發行後,將於各方面與發售股份配發及發行當日之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權益。發售股份之持有人將有權獲取於發售股份配發及發行當日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日後股息及分派。

發售股份之碎股

發售股份之配額將下調至最接近之整數。發售股份之碎股將不會配發及將予匯集。匯集有關碎股所產生之所有發售股份將於市場出售,惟須取得溢價(扣除開支)。所得款項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包銷商將承購任何未售出之發售股份碎股。

繳足發售股份之股票

待公開發售之條件達成後,發售股份之股票預期將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郵方式寄交有權收取股票之人士,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海外股東之權利

由於章程文件將不會根據香港及(如適用)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司法權區之適用證券法例登記及╱或存檔,倘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名冊所示地址在香港境外,則該股東可能不符合資格參與公開發售。董事會將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就向海外股東發行發售股份是否可能違反有關海外地區之適用證券法例或有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諮詢其律師。倘董事會於作出有關查詢後,認為不向該等海外股東提呈發售股份乃屬必需或權宜之做法,則不會向該等海外股東暫定配發發售股份。因此,公開發售將不會向除外股東提呈。

不得申請認購額外發售股份

概無有關合資格股東申請認購超出彼等配額之發售股份之安排。考慮到各合資格股東將獲提供同等公平之機會透過認購其於公開發售項下相應配額而參與本公司未來發展,倘安排申請認購額外發售股份,則本公司將須投入額外精力及成本以安排額外申請程序,而本公司認為此舉并不具成本效益。任何未獲合資格股東承購之發售股份將由包銷商包銷。

上市申請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準發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包銷安排

包銷協議

日期: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聯交所早上交易時段結束後)

包銷商: 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

包銷發售股份數目: 根據包銷協議,包銷商已有條件同意包銷未獲承購之不少於554,167,446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554,274,003股發售股份。因此,公開發售獲悉數包銷。

傭金: 包銷商同意包銷最多發售股份數目之總認購價2.5%。

包銷商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應付包銷商之2.5%傭金乃本公司與包銷商於參考類似性質交易之市價後按一般商業條款

經公平磋商而厘定。董事認為,包銷協議之條款及給予包銷商之傭金金額較市場慣例而言乃屬公平,且如本公司與包銷商協定在商業上屬合理。

終止包銷協議

倘於有關時間前發生下列事件,則包銷商將有權於最後終止時間前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包銷協議:

(1) 包銷商全權認為,下列事項將對公開發售之成功進行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a) 頒布任何新法規或現有法例或法規(或其司法詮釋)出現任何變動,或出現其他包銷商全權認為或會對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就公開發售而言屬重大不利之任何性質事件;或

(b) 本地、全國或國際發生任何政治、軍事、金融、經濟或其他性質(不論是否與上述任何一項屬同一類別)之事件或變動(不論是否屬包銷協議日期之前及╱或之後發生或持續出現之一連串事件或變動之一部分),或本地、全國或國際發生敵對或武裝沖突爆發或升級,或足以影響本地證券市場之事件,而包銷商全權認為或會對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

(c) 本集團之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或前景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

(d) 包銷商全權認為,任何天災、戰爭、暴動、暴亂、騷動、火災、水災、爆炸、傳染病、恐怖活動、罷工或停工將對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

(e) 因特殊金融狀況或其他原因而對聯交所股份之買賣實施任何禁止、暫停或重大限制;或

(f) 整體證券或本公司證券於聯交所暫停買賣超過連續十個營業日(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不包括就核準本公告或章程文件或有關公開發售之其他公告或通函而引致之任何暫停買賣;或

(2) 市場狀況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財政或貨幣政策或外匯或貨幣市場之變動、證券買賣遭暫停或限制,及就本段而言,貨幣狀況之變動(包括香港貨幣價值與美利堅合眾國貨幣掛?之制度變動)),而包銷商全權認為有關變動導致進行公開發售成為不宜或不智;或

(3) 章程刊發時所載之資料(關於本集團之業務前景或狀況,或關於其遵守任何法例或創業板上市規則或任何適用規例之情況)乃本公司於包銷協議日期前并無公開宣布或刊發,而包銷商全權認為此或會對本集團整體而言屬重大,并可能對公開發售之成功進行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倘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向本公司發出終止通知,則包銷商於包銷協議項下之所有責任將告終止,且任何一方不得就包銷協議所產生或有關之任何事宜或事項向任何其他方索償,惟本公司仍須向包銷商支付任何合理法律費用及包銷商所產生之其他合理現款支付開支,而倘包銷協議并無成為無條件或倘由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予以終止,則本公司毋須向包銷商支付2.5%包銷傭金。倘包銷商行使其權利終止包銷協議,則公開發售將不會進行。

公開發售之條件

公開發售須待下列各項達成後,方告作實:

(1)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準或同意批準(受配發規限)所有發售股份(以彼等繳足股款形式)上市及買賣,且并無撤回或撤銷有關批準;

(2) 根據公司條例,將須於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存檔或登記之有關公開發售之所有文件進行存檔及登記;

(3) 於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以及向除外股東(如有)寄發章程及協定形式之海外函件僅供參考,解釋其不獲準參與公開發售之情況;

(4) 本公司及包銷商遵守及履行包銷協議條款項下之所有承諾及責任;及

(5) 倘必要,於章程文件刊發前或其後於合理地切實可行之情況下盡快向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經全體董事或其代表簽署之每份章程文件之副本。

包銷商可於任何時間書面通知本公司豁免上文第( )段所載之先決條件。除上文第(4)段所載之先決條件外,其他先決條件概不可獲豁免。倘於最後終止時間或本公司與包銷商可能協定之其他日期前,先決條件未獲達成及╱或獲包銷商全部或部分豁免,則包銷協議將告終止,且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索償成本、賠償、補償或其他事宜,惟任何事先違反者除外。

買賣股份之風險警告

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務請注意,公開發售須待包銷協議成為無條件及包銷商并無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終止包銷協議後,方可作實。因此,公開發售未必進行。

因此,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倘彼等對其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專業顧問。

股東務請注意,股份將由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二)開始按除權基準買賣,而盡管包銷協議之條件仍未達成,惟股份仍將進行買賣。於公開發售所有條件獲達成當日(預期為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前買賣股份之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將因此承擔公開發售未能成為無條件及可能不會進行之風險。擬買賣股份之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如對其狀況有任何疑問,務請諮詢其本身之專業顧問。

本公司股權結構

下表載列本公司於緊接公開發售完成前及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之股權結構(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未獲行使及股權於本公告日期起至記錄日期止概無出現變動)。

                  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          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
                          (根據附注1     (根據附注2載之
              於本公告日期      所載之假設情況)   假設情況) (附注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周啟華先生(附注 ) 18,000    0.0   27,000     0.0  18,000     0.0
包銷商        –       –    –        –   554,167,446  33.3
公眾人士       1,108,316,892 100.0  1,662,475,338 100.0 1,108,316,892 66.7
總計         1,108,316,892 100.0  1,662,502,338 100.0 1,662,502,338 100.0

下表載列本公司於緊接公開發售完成前及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之股權結構(假設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及之換股權獲悉數行使及股權於本公告日期起至記錄日期止概無出現變動)。

               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    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
              (假設尚未行使      (根據附注1     (根據附注2所載之
             購股權獲悉數行使)    所載之假設情況)    假設情況) (附注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周啟華先生(附注 )  18,000     0.0  27,000     0.0  18,000     0.0
包銷商         –        –            –   – 554,274,003 33.3
公眾人士        1,108,530,006 100.0 1,662,795,009 100.0 1,108,530,006 66.7
總計          1,108,548,006 100.0 1,662,822,009 100.0 1,662,822,009 100.0

附注:

1. 假設全體股東悉數承購彼等各自於公開發售項下之配額。

2. 假設(i)概無股東承購任何發售股份;及(ii)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包銷全體股東之發售股份之
暫定配額。

3. 此假設情況僅供說明之用,不可能會發生。根據包銷協議,倘包銷商被要求認購或促使認
購人認購將進行包銷之發售股份(「未獲承購股份」):(1)包銷商為本身之利益不得認購未獲
承購股份數目而致使其連同與其一致行動(定義見收購守則)之人士於本公司之股權超過本
公司於公開發售完成後之投票權之29.9%;及(2)包銷商須竭誠確保其促使之未獲承購股份
之認購人(i)為獨立於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或本公司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
(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并非與上述人士一致行動(定義見收購守則)及并無關連之第三
方;及(ii)除包銷商本身及其聯系人士外,包銷商促使之認購人連同其任何一致行動(定義
見收購守則)之人士於公開發售完成後不得持有10%或以上之本公司投票權。

4. 執行董事。

進行公開發售之理由及所得款項用途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提供診斷測試及保健服務、制造及銷售藥品、提供廣告及公關服
務、研究與開發、物業投資及投資控股。
根據擬發行之發售股份(不少於554,167,446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554,274,003 股發售股份)
計算,公開發售之所得款項總額將約為38,800,000港元(扣除開支前)。經扣除開支後,公
開發售之估計所得款項凈額將約為37,300,000港元。董事會擬將公開發售之有關所得款項
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及於商機出現時用作投資資金。於公開發售完成後,每股股
份籌得之凈價將約為每股股份0.0673港元。

由於公開發售向全部合資格股東提供公平機會參與本公司擴大資本基礎,及讓合資格股
東維持彼等於本公司之權益比例并按彼等之意愿繼續參與本公司之日後發展,故董事會
認為公開發售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然而,并不接納彼等有權獲得之發售股份
之合資格股東務請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量將會攤薄。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進行之股本集資活動

本集團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并無進行任何股本集資活動。

經計及公開發售之條款後,董事認為,公開發售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
體利益。


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股份現時以每手買賣單位4,000股進行買賣,而每手買賣單位之市價為672港元(按股份於
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1680港元計算得出)。為增加股份每手買賣單位
之價值而令股份每手買賣單位之價值將不低於2,000港元,以及為減少股東及本公司投資
者產生之交易及登記成本,董事會建議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四)起將買賣股份
之每手買賣單位由4,000股更改為20,000股。根據股份理論除權價并經參考最後交易日之
收市價0.1680港元,新估計每手買賣單位價值將為2,706港元。每手買賣單位之更改不會
對股東之有關權利產生任何變動。董事會認為,更改每手買賣單位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
之整體利益。

為減輕更改股份每手買賣單位所產生買賣碎股方面遇到之困難,本公司已委任包銷商作
為經紀,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期間(包
括首尾兩日),為有意湊足完整買賣單位或出售彼等所持有之股份碎股之股東提供對盤服
務。現有股票代表之股份碎股之持有人如有意利用此項安排,將所持股份碎股出售或湊
足至新一手完整買賣單位,可於上述期間直接或透過彼等之經紀聯絡金利豐證券有限公
司之喬惠玲女士,地址為香港中環港景街 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28樓2801室(電話號碼:
(852) 2298-6215及傳真:(852)2295-0682)。謹請股份碎股之持有人注意,概不保證能成
功配對股份碎股之買賣盤。股東如對上述安排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彼等之專業顧問。

每手買賣單位4,000股之全部現有股票將繼續為股份配額憑證,且有效作交收、轉讓、買
賣及結算用途。概不會因更改每手買賣單位而為現有股東發行新股票,故毋須作出任何
安排將每手買賣單位4,000股之現有股票免費換領每手買賣單位20,000股之新股票。自二
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四)起,將以新每手買賣單位20,000股發行任何新股票(惟碎股
或股東另有指明者除外)。除更改股份之每手買賣單位數量外,新股票之規格及顏色將與
現有股票相同。

公開發售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之預期時間表

二零一二年
股份按連權基準買賣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二日(星期一)
股份按除權基準買賣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三日(星期二)
為符合公開發售資格而遞交股份過戶文件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三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四時三十分
暫停辦理本公司股東登記手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五日(星期四)至
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包括首尾兩日)
記錄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恢復辦理股份之股東登記手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寄發章程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接納發售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
公開發售成為無條件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
公布公開發售之結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七日(星期二)
寄發發售股份之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八日(星期三)或之前
開始買賣繳足股款之發售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九日(星期四)
每手買賣單位由4,000股更改為20,000股之生效日期. . . . . . . . . . . . . . 四月十九日(星期四)
指定經紀開始在市場上為碎股提供對盤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九日(星期四)
指定經紀在市場上為碎股提供對盤服務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五月十一日(星期五)

本公告所述所有時間均指香港時間。本公告內時間表所述事件之日期僅供參考,可予延
長或更改。本公司將就公開發售預期時間表之任何變動作出適當公告。

有關購股權行使價及╱或數目之調整

倘公開發售成為無條件,可能導致須對行使價及╱或因尚未行使購股權獲行使而須予發
行之新股份數目作出調整。根據購股權條款,本公司將就所需調整諮詢其核數師,并會
於可行情況下盡快知會購股權持有人有關所需調整(如有)。如有需要,本公司將根據創
業板上市規則之規定就購股權之行使價╱數目之調整另行刊發公告。

一般事項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公開發售毋須取得股東批準。

本公司將於可行情況下盡快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并向除外股東寄發海外函件及
章程(僅供參照)。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聯系人士」 指 具創業板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營業日」 指 香港持牌銀行於正常辦公時間一般對外開放營業之日子
(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除外)

「公司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本公司」 指 中國天然投資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創業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創業板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除外股東」 指 董事會作出查詢後認為基於根據有關地區法例之法律限制
或當地有關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不向彼等提呈
發售股份為必要或適宜做法之海外股東

「創業板」 指 聯交所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 指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
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之
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其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即刊發本公告前股份之最後完
整交易日

「最後遞交日期」 指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即遞交
股份過戶文件以符合資格參與公開發售之截止日期

「最後接納時間」 指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或本公司與包銷
商可能協定之較後日期或時間,即接納發售股份及支付股
款之最後時限

「最後終止時間」 指 最後接納時間後第三個營業日下午四時正或本公司與包銷
商可能協定之較後日期或時間,即終止包銷協議之最後時


「發售股份」 指 根據公開發售擬向合資格股東提呈以供認購之不少於
554,167,446股新股份及不多於554,274,003股新股份,基準
為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2)股現有股份獲發一(1)股發售股
份,股款須於接納時繳足

「公開發售」 指 根據章程文件所載條款及本公告所概述者,建議以公開發
售方式向合資格股東發行發售股份

「購股權」 指 根據本公司與香港中文大學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八日訂立之
協議(經日期為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四年四月
十六日之協議修訂及補充),可由購股權持有人行使以認購
213,114股股份之尚未行使購股權,而該等購股權於本公告
日期仍未行使

「海外函件」 指 本公司向除外股東發出說明除外股東不獲準參與公開發售
之情況之函件

「海外股東」 指 於記錄日期本公司股東名冊所示登記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之
股東

「章程」 指 本公司將就公開發售刊發之章程

「章程文件」 指 章程及發售股份保證配額申請表格

「章程寄發日期」 指 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之日期

「合資格股東」 指 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
惟不包括除外股東

「記錄日期」 指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即將厘定公開發售配額之參考
日期

「股份過戶登記處」 指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
公司, 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
1712-1716號舖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價」 指 每股發售股份0.07港元之認購價

「收購守則」 指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并守則

「包銷商」 指 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第 章《證券及期貨
條例》可進行第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業務之持牌法團

「包銷協議」 指 本公司與包銷商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就公開發售訂
立之包銷協議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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