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年6月8日 19:46
證監會就《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及配套文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暫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具體負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組織實施。
證監會網站6月8日消息,為了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中國證監會6月8日發佈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公開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亦同時發佈了《暫行規定》的相關配套文件,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創業板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是創業板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企業普遍具有規模較小、經營業績不夠穩定的特點,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如果大量不瞭解創業板市場風險、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盲目參與,有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2009年3月31日發佈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也對證券公司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適當性的要求。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示投資者審慎做出投資創業板的選擇,創業板市場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適度設置了投資者入市的基本要求。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目的並不是要限制某一類投資者投資於創業板企業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資者能夠真正理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構建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由三個層面組成。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暫行規定》。主要內容是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二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具體明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監管要求等。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必備條款》規定了證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必須列示的條款。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申請參與創業板市場,原則上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交易經驗的具體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的賬戶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具備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時,證券公司需要與其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要求其抄錄一段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並簽字確認;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但仍要求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投資者,證券公司需與其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要求其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一段特別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並簽字確認,之後還需要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為了保證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暫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具體負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組織實施,還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情況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也將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中國證券市場還處於探索階段,還有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的意見,對《暫行規定》和配套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後適時發佈實施。
(馬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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