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伸:有關本公司退票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1款
1.公司名稱: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退票、拒絕往來之日期:99/05/03
3.退票之往來銀行:匯豐銀行成功分行、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4.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不適用
5.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不適用
6.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無〞):台灣票據交換所
7.因應及保全措施:與持票人協商延期償還。
8.其他應敘明事項:銀行已與本公司中止委任關係,支票退票無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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