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1500萬存工行被冒領 主犯被判死緩民事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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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萬元現金存入工行,不久被人冒領。由此創造了中國“司法奇跡”:同一事件,兩地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廣東珠海中院認為,這是一起詐騙犯罪,主犯判處死緩。而湖南衡陽市雁峰區法院卻認為,存款被冒領,銀行是“正當支付”。衡陽市石鼓區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則認定,存款是存款人自己支取的,不存在刑事犯罪。
同一個事件,同樣的事實,不同樣的結果
刑事判決判死緩,民事判決判無責
“工商銀行[4.44 1.83%]作為國有四大銀行之首,我對它一向是崇敬和信賴,所以,我才將1500萬元現金存入工行湖南衡陽市白沙洲支行。”10月20日,年過五旬的商人胡國慶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想不到的是,1500萬元存入工行不久,就莫名其妙地蒸發了。去白沙洲支行查詢,只剩下600元了。”
2005年7月17日,胡國慶以單位名義將1500萬元現金存入工行白沙洲支行,兩個月后,存款全部被取走。“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監控錄像,看誰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來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個名叫吳柳,是工行白沙洲支行行長吳探林的親弟弟。”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胡國慶仍然心有余悸。
存款不翼而飛,胡國慶與工行交涉無果后,7月29日,胡國慶向衡陽警方報案。同時,胡國慶向衡陽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工行支付1500萬元存款。
報案不久,廣東珠海警方就來找胡國慶。原來,1500萬元存款是被別人“冒領”的,而“冒領”此款的主犯吳益濤已被珠海警方抓獲,這個吳益濤還在廣東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領”他人存款,涉案金額高達3.98億元。
存款是被別人“冒領”的,胡國慶松了一口氣,他滿懷信心地去法院打官司,要討回自己的存款,卻被衡陽中院告知“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訴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審理。“我的錢存銀行,行長的親弟弟參與冒領,法院還不讓我討回自己的錢,真是豈有此理!”盡管對中止審理有異議,胡國慶還是寄希望于刑事案件盡快了解,他好從工行拿回自己的錢。
但是,因為行長的弟弟“出現了”,原本十分簡單的冒領存款案,變得越發撲朔迷離。時間過去5年多了,1500萬元存款還是沒有著落。奇怪的是,圍繞1500萬元存款被冒領,湖南和廣東兩地的法院認定結論迥異。廣東珠海中院的刑事判決認定,吳益濤等人,使用虛假的公司印章,將1500萬元存款劃走,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死緩。而衡陽市雁峰區法院的民事判決卻認為,工行將1500萬元存款支付給吳益濤等人,是“正當支付”;令人驚奇的是,衡陽市石鼓區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竟認定,1500萬元存款丟失案,“不存在詐騙犯罪事實”。因為工商銀行的特殊身份,致使法院的判決撲朔迷離,讓人眼花繚亂,更使故事跌宕起伏。
工行的“圍魏救趙”之術
胡國慶報案后,工行白沙洲支行也向警方報案稱,這是一起“團伙金融詐騙案”,“采用偽造印章等手段”。
警方經過三個多月的偵查,冒領存款案有了結果。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廳下發了《關于衡陽“7·29”票據詐騙案的情況通報》:“7·29”票據詐騙案涉案金額1500萬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吳益濤,29歲,珠海市萬通達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黃大華,41歲,衡陽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經理;三是吳柳,35歲,衡陽市三建公司項目經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吳益濤關押在珠海,黃大華和吳柳關押在衡陽。他們利用吳柳哥哥在工行白沙洲支行任行長的背景,策劃實施犯罪:先是偽造存款單位印鑒,然后進行調包(將存款單位預留在工行的印鑒換成他們偽造的印鑒),并利用偽造的印鑒,分8次將1500萬元全部轉走,其中,吳益濤分得880萬元,黃大華分得620萬元。至于吳柳的“收益”,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幫黃大華,想在他公司攬業務,他承建新恒泰置業廣場。”
因為涉及國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廳對案件進行了督辦,并給予技術支持。公安廳刑事技術鑒定結果顯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兩張預留印鑒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預留印鑒被人盜換了。隨后,案件還驚動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鑒定更全面細致,除了支持公安廳的結論外,還鑒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協議、預留印鑒竟然不一致,顯示出工行管理之亂。
刑事案件有了眉目,追回1500萬元存款有了希望。但讓胡國慶意想不到的是,“工行為了撇開自己的責任,不向儲戶支付存款,實施了一個‘圍魏救趙’之術。”
原來,公安廳的通報下發后,衡陽市銀監局有兩名通訊員對“7·29”票據詐騙案進行了報道,報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問題”,工行便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兩名通訊員告上法庭。衡陽市石鼓區法院判決認定,報道不構成侵權,但“應工行的要求”,認定了這樣一個“事實”:1500萬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詐騙犯罪事實,工行對此不承擔責任,“工行在辦理1500萬元存款支付業務操作中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情況存在”。因為沒有人上訴,這個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這個判決,我們毫不知情。”胡國慶說,“法院認定,1500萬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簡直不可思議!這是一起詐騙案,已經人所共知,就連工行自己也報案稱是一起詐騙案。”
“一個名譽權官司,是民事判決,怎么能認定不存在詐騙犯罪?”記者采訪了資深刑事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航遠,“很明顯,工行的目的是不想支付1500萬元存款。但令人驚奇的是,公安廳的通報已經認定,這是一起詐騙犯罪,與此同時,石鼓區法院竟然還有‘勇氣’作出與公安廳意見相反的判決,這真是不可思議。”
工行要“反客為主”
存款被冒領后不久,胡國慶向衡陽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工行支付1500萬元存款,衡陽中院以“先刑后民”為由,中止了審理。詭異的是,在胡國慶不知情的情況下,工行反過來起訴胡國慶,案由也是“儲蓄合同糾紛”,法院反而缺席開庭審理了。
“開始,工行也是向衡陽中院提起訴訟。而此時,我狀告工行的案子正在‘中止審理’。”胡國慶憤憤不平地說,“同樣的案由,我當原告時,要求工行支付1500萬元存款,法院就中止審理;而工行當原告時,工行認為1500萬元存款債權已經消滅,法院就快速審理。”
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規定,衡陽中院一審管轄的訴訟標的額在400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也就是說,1500萬元的訴訟標的,應當由衡陽中院管轄,雁峰區法院無管轄權。
今年5月12日,胡國慶狀告工行的案件,還在衡陽中院審理過程中,工行狀告胡國慶的案子已經有了結果,雁峰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吳益濤等人冒領的1500萬元存款,工行是“正當支付”。判決的一個重要理由是:衡陽市石鼓區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認定,“工行在辦理1500萬元存款支付業務操作中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情況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達,我們根本沒有參加庭審。”胡國慶說,“在我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判我們的存款不存在了。我們不服,10月12日,衡陽中院二審已經公開開庭審理了。”
與衡陽基層法院的民事判決正好相反,廣東珠海中院的刑事判決已經認定,吳益濤、黃大華、吳柳等人,使用虛假的公司印章,將1500萬元存款劃走,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于是,戲劇性的場面出現了:吳益濤等三人冒領1500萬元存款的行為,被珠海中院認定為犯罪;而衡陽市雁峰區法院卻認為,這是“正當支付”,石鼓區法院竟認為“不存在詐騙犯罪事實”。
據記者了解,衡陽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皆認為,1500萬元存款被冒領,是用虛假的票據轉走的,是一起票據詐騙犯罪。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從吳益濤和黃大華處追回532萬元。
儲戶損失誰來賠
10月12日上午8時30分,1500萬元存款丟失案二審在衡陽中院開庭,記者參加了旁聽。庭審焦點是,“工行在辦理1500萬元儲蓄存款業務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
法庭上,胡國慶認為,工行存在諸多違規違法的情況。首先,工行“違規開戶”。存款時,負責開戶的是工行白沙洲支行營業員張敬,她在偵查機關的筆錄中說,存款開戶時,手續不全,缺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和機構代碼,也沒有單位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我不同意開戶”。但因為客戶是吳柳帶來的,吳柳是行長的弟弟,綜合科科長王曉俊簽字同意開戶,但按照規定,王曉俊簽字無效,營業部主任劉紹輝簽字才能辦。吳柳和王曉俊一起找劉紹輝說情,礙于情面,劉紹輝就簽字了。但“劉紹輝不應該簽字,我知道不應該開戶。”
“通過關系才開戶,顯然,工行違法了。”胡國慶向法庭提供一份筆錄,是張敬在公安機關的證言。公安人員問張敬:“你作為銀行老職工、技術骨干、業務主辦,為什么不按規定辦理開戶手續?”張敬回答說:“我看是吳柳帶來的,他是行長弟弟,有什么事可以找他。”
“吳柳是行長的弟弟嗎?”主審法官問話了,“儲戶的開戶資料,放在哪里?”
工行人員回答說,“吳柳是行長的弟弟;開戶資料放在開放式柜臺。”
“因為是違規開戶,所以對儲戶的資料沒有妥善保管,導致關鍵資料被犯罪分子盜換,從而導致存款被盜取。”胡國慶說,按照規定,儲戶開戶后,銀行應當將客戶資料歸檔,并交銀行后臺管理,而白沙洲支行卻將客戶資料存放在銀行前臺,時間長達6天,給犯罪分子進行詐騙活動創造了條件。
“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我們與工行白沙洲支行簽署的存款協議也明確約定,自存款賬戶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購買各種空白重要憑據和辦理付款業務。但工行既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也違反了存款合同的約定,是既違法,又違約。”胡國慶說,“存款賬戶正式開立的當天,吳益濤、黃大華、吳柳就從白沙洲支行購買了轉賬支票,而且,工行又違規給黃大華開設了存款賬戶,第二天,就將1180萬元存款轉走了。”
“工行完全可以通過吳益濤等三人違法違規提前購買支票、提前轉賬等這些不正常的現象,發現問題,制止犯罪,從而避免存款被冒領。遺憾的是,工行不僅不制止這些違法行為,反而支持和縱容,并違法將支票賣給犯罪分子,違法協助犯罪分子將存款轉走,因此,工行要么是同謀,要么是幫兇,別無他途。”
針對這個問題,工行在法庭上言語不多,只是說,“如果說違規,也不是工行,而是轉賬的人違規了。”意思是說,將存款轉走的人,沒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的規定。
“轉賬的人是吳益濤等犯罪分子,要他們遵守法律法規,不是天方夜譚嗎?”胡國慶說,“正是工行內部管理混亂,違規開戶、違規提前支付、違規對賬等一系列的違規行為,才導致1500萬元存款被騙走。工行不但不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亡羊補牢,而是想方設法將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推卸給儲戶。懇請法院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判決!”
中國社科院博士后郭華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服務企業,在業務流程中應承擔嚴格審核義務。儲戶存在銀行的錢,被犯罪分子冒領,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儲戶輸了官司——存款被冒領,銀行不用擔責,那將給詐騙金融機構資金的犯罪分子極大“鼓舞”,給他們可乘之機,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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