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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公告本公司與民航局就給付飛機租金差額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結果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2009-10-08 18:16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交通部民航局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7年上更(三)字第128號2.事實發生日:98/10/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民航局推翻原約定租機租金利率,追溯調高六架飛機之租金利率,及三架改為本公司自購飛機之預付款利率,並據此計算請求租金差額。4.處理過程: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後,臺灣高等法院之判決結果,本公司須給付民航局新台幣11億1,189萬713元及自86年5月21日迄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125%計算之滯納金。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據律師表示上述判決有理由矛盾之處,認為本公司上訴理由充分,本公司將於10月26日前提起上訴。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10月26日前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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