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本公司93年度營所稅經國稅局重核後應認列60,176仟元所得稅利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99/03/01
2.公司名稱: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原經國稅局核定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稅63,408仟元,
經本公司申請復查與訴願後,國稅局重新核定復查決定註銷本公司應補
稅金額60,176仟元,因此,本公司僅需補稅3,232仟元。
本公司已於96年度先行認列63,408仟元所得稅費用,故依據國稅局
最後核定結果,本公司需迴轉60,176仟元認列所得稅利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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