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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士:重編本公司97年第4季及98年第1、2、3季財報(含合併報表)(補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99/03/01

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97年第4季及98年第1、2、3季

3.發生緣由:依金管會金管證審字第0990001270號函辦理


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na

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

存貨、應收帳款及專利權等項資產減損提列時間點差異

6.因應措施:經本公司與簽證會計師研討後,決議重編

相關之各期財報後,重新申報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金管會函請本公司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重編標準,

就前述資產評估並洽簽證會計師研議。

(2)請參見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附註之十二、十三。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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